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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481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7:35关于第623481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924号
申请人:深圳市绩效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48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70046号“京雄始峰 JINGXIONG SH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及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商标设计VI及对应发票、申请商标使用及宣传材料、相关线下培训材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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