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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44519号“年份篁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6:24关于第60344519号“年份篁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13号
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客来香饭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4519号“年份篁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79635号“年份歖酱”商标、第59890514号“年份交酱”商标、第59903027号“年份希酱”商标、第60127022号“年份授酱”商标、第59902632号“年份偕酱”商标、第59908698号“年份协酱”商标、第54466166号“年份熹酱”商标、第60097702号“年份谊酱”商标、第54412575号“年份俭酱”商标、第51428381号“年份琮酱”商标、第54484920号“年份商酱”商标、第59172759号“年份遐酱”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十一、十二申请人为利辛县展沟镇运好饭馆,经过协调申请人愿意将申请商标转让至利辛县展沟镇运好饭馆,申请商标将与上述引证商标归属同一申请人,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和误购。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本案申请商标的转让申请已撤回,申请商标仍为利辛县展沟镇客来香饭店名下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八、十一均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二于2022年6月28日经我局核准其注销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八、十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注销,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核定使用的白酒、米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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