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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40710号“蒙氏真牛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5:43关于第60240710号“蒙氏真牛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224号
申请人:蒙奎横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40710号“蒙氏真牛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1949082号“蒙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52124号“蒙氏 羊老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610648号“蒙氏叫花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617812号“蒙氏食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802376号“蒙氏祖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店住宿服务,酒吧服务,自助餐馆,备办宴席,茶馆,餐厅,酒馆,咖啡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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