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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92084号“苏引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5:10关于第60692084号“苏引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742号
申请人:苏州共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692084号“苏引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09333号“苏引华”商标、第23700118号“苏引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审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已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为文字“苏引华”,若在上述广告等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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