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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97226号“佳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4:22关于第59997226号“佳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110号
申请人:泉州佳乐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7226号“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3259725号“JIALE佳乐”商标,此次申请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一致的,文字部分没有变化,仅更新了商标标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7033号“佳乐”商标、第9984820号“佳乐通”商标、第3534460号“佳乐家”商标、第20606889号“佳乐园”商标、第12294942号“佳乐宝”商标、第57868061号“U 乐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日均晚于第3259725号“JIALE佳乐”商标申请日,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上述事实在第5267789号“JIALE佳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得到认可。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8月13日第1755号《商标公告》上,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铃(报警装置);电子防盗装置;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生物指纹门锁;指纹门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人脸识别设备;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电池充电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第3259725号“JIALE佳乐”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延及申请商标并足以使申请商标与其他近似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故第3259725号“JIALE佳乐”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铃(报警装置);电子防盗装置;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生物指纹门锁;指纹门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人脸识别设备;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电池充电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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