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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5253号“Smart I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0:27关于第62415253号“Smart Ir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56号
申请人:太洋电机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5253号“Smart I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放弃在“清洁用除尘装置;机械台架;金属加工机械;热交换器(机器部件);电焊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电焊烙铁”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产品介绍、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清洁用除尘装置;机械台架;金属加工机械;热交换器(机器部件);电焊设备”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主张我局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Smart Iron”可译为“聪明的烙铁”,使用在“电焊烙铁”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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