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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91907号“缘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0:06关于第63391907号“缘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998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永腾鸿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91907号“缘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20950号“缘美塑业”商标、第42917516号“缘美医美 原来你也很美 YUANMEIYIMEI及图”商标、第42922144号“缘美 原来你也很美 YUANMEI及图”商标、第42923623号“缘美居家”商标、第42842541号“美缘 MEIYUAN及图”商标、第11717510号“銀緣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四信息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仍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指定、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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