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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74311号“HNGRA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48:39关于第63674311号“HNGRA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36号
申请人:希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4311号“HNGRA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5026号“H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05031号“H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玻璃瓶(容器)、陶器、瓷器装饰品、啤酒杯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室内水族池等商品上仍享有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食物保温容器、保温瓶、花瓶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茶壶保暖套、室内水族池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保温容器、保温瓶、花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茶壶保暖套、室内水族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NGRAW”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HNG”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物保温容器、保温瓶、花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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