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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55603号“省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08:45关于第60655603号“省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28号
申请人:广州回头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苏致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655603号“省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56998号商标、第16378912号商标、第470174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商标中“省省”已获核准注册情形、申请商标投入广告的协议及发票、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裁定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称量货物、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称量货物、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关于赛车的机械研究、汽车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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