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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4356号“Age of Origi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04:42关于第63194356号“Age of Origi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57号
申请人:北京壳木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4356号“Age of Origi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Age of Origins”为申请人臆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和识别功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在游戏领域的广泛使用,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及较高的知名度,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翻译、商标档案及注册情况、所获荣誉和奖项、相关报道、排名情况、相关第三方平台数据统计、合同订单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字母“Age”可译为“年龄;时代”,“Origins”可译为“起源;由来”,“Age of Origins”易被译为“起源时代”等含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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