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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94691号“艺绝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02:05关于第63894691号“艺绝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491号
申请人:北京尚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4691号“艺绝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标识本身并无任何负面的含义,符合商标注册规定,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绝”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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