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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710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3:14:39关于第590710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705号
申请人:上海两个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阡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71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评审期间,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上海两个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21379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石峰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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