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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23806号“TESSERACT T.BOL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3:13:19关于第62523806号“TESSERACT T.BOL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04号
申请人:超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3806号“TESSERACT T.BO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前半部分“TESSERACT ”含义为“立方体的四维模拟、超正方体”,系申请人英文字号的一部分,后半部分“BOLT”含义为“闪电、(门或窗的)金属插销”,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1068798号、第61684158号、第61686496号、第9类国际注册第16409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四将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商标档案、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TESSERACT T.BOLT”中“TESSERACT ”可译为“立方体的四维模拟”、“BOLT”可译为“螺栓”,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商品的功能用途、技术结构等特点相关联,而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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