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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97924号“小米运动健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3:13:00关于第58197924号“小米运动健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712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97924号“小米运动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3084839号、第3440581号、第120223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三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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