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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867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3:12:39关于第618867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95号
申请人:广州安得堡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6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21961号、第14226534号、第10439754号、第104236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图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婴儿全套衣;帽子;围巾”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帽子;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帽子;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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