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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02246号“人民PEOP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3:11:21关于第59202246号“人民PEOPL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567号
申请人: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02246号“人民PEOP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16251号“人民菜场”商标、第58041131号“人民文化馆”商标、第5780312号“人民书店”商标、第58079341号“人民公舍”商标、第57244557号“人民咖啡馆”商标、第57632124号“金黄民人 RMHJ”商标、第24088122号“人民传媒”商标、第10292110号“人民百货 RMBH.CN”商标、第53788486号“人民五金 RMWJ”商标、第53777555号“人民五交化 RMWJH”商标、第58730229号“店金民人”商标、第24388918号“人民直播”商标、第57632120号“宝珠民人”商标、第58805295号“人民股份”商标、第54434041号“人民企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所涉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五、九、十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三份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九至十一、十三至十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七、八、十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人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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