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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605475号“Z-HOM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3:10:03关于第10605475号“Z-HOM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2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05475号“Z-H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64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08月02日至2021年08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石膏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经销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发票;
2、产品外包装、宣传册、产品使用照片;
3、网络宣传页面。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12日申请注册,201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沥青;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砖粘合料”。经续展,专用期至2033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08月02日至2021年08月01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经销商合同及发票显示,申请人的“Z-HOME”系统应用于给水、排水、采暖、电路防护、新风管道系统,发票所列货物名称为塑料制品、木制品、通用设备,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1的中财产品经销合同、采购合同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无形成时间;证据3亦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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