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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17368号“人马创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5:05关于第60017368号“人马创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04号
申请人:厦门人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17368号“人马创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55347号“人马科技 广州人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WWW.RENMA123.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与教育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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