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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56128号“TRA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2:49关于第61556128号“TRA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154号
申请人:特灵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6128号“TRA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16759号“Tra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041139号“Tra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档案、两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及注册流程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2022)商标异字第66832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TRANE”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Trane”的字母组成完全相同,仅字母大小写不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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