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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87956号“金益达Jinyi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22:14关于第60587956号“金益达Jinyi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003号
申请人:厦门市金益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87956号“金益达Jinyi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燕窝、肉干商品上的注册,放弃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20030833、389297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及第53676941、4198753、526017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四、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决定扫描件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无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在肉等商品上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虽然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燕窝、肉干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但与其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评审请求相矛盾,故我局对申请人的放弃声明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五显著识别文字“益达”,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肉干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陈皮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燕窝、肉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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