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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42490号“参见大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21:35关于第62842490号“参见大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178号
申请人: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2490号“参见大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38431号“参见大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2、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粉(条状)、食用淀粉、冰淇淋、酵母、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可可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参见大咖”纯文字构成,使用在咖啡、咖啡饮料等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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