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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5557号“老家排骨饺子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03:02关于第67675557号“老家排骨饺子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972号
申请人:李海臣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5557号“老家排骨饺子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0509号“老家”商标、第3130836号“老家”商标、第66036858号“老家虫草”商标、第13751769号“老家”商标、第13233228号“老家”商标、第17159403号“老家粮站”商标、第17587109号“五谷 老家磨坊”商标、第6359083号“老家”商标、第15603248号“老家磨坊”商标、第59926322号“乐业福老家花生油”商标、第67273031号“老家现杀肉 MASHIZHU”商标、第67215859号“老家现宰肉 MASHIZH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获准共存,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混淆的情况,也没有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十一、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标志。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核定使用的蛋、豆浆、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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