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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07150号“万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4:25关于第68507150号“万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712号
申请人:临沂市万合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7150号“万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60596号“万合 W”商标、第38187981号“万合浴顶”商标、第32824202号“万合东方”商标、第66455709号“万合照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外观设计及含义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仅凭直观感受便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万合”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认读中文“万合”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使用的“水分配设备;LED灯具;照明器械及装置;车辆用照明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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