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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1743号“NYK GREEN EAR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3:17关于国际注册第1671743号“NYK GREEN EART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024号
申请人:NIPPON YUSEN KABUSHIKI KAISH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1743号“NYK GREEN EAR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4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读音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航空器的出租;船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送旅客;汽车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NYK GREEN EARTH”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GREEN EARTH”可以译为“绿色地球”,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铁路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符合环保标准,从而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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