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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99524号“驮沙金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49:56关于第68299524号“驮沙金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514号
申请人:江苏绿叶仁和物联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9524号“驮沙金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主打所在地得天独厚自然环境与祖上家传传统工艺精心酿制的产品内容,而利用文字元素塑造的品牌标识,整体具备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与推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查询,存在包含“金酱”汉字的文字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驮沙金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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