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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589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33:23关于第592589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2523号重审第0000005518号
申请人:江苏诚信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2523号《关于第592589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6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64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而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在原审判决后,引证商标二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因此不宜再予以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第8587293号“饶鑫RAOXIN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已届满,第15049242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萍
王晓璇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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