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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74961号“南岛三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45:23关于第68674961号“南岛三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781号
申请人:国基影视(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74961号“南岛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05540号“南岛风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元素构成及设计、呼叫方式、整体含义及显著性上的区别一目了然,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系列商标,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如实描述,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实际使用多年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南岛”作为岛屿名称,其并不能与申请人所在地-海南岛唯一对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之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均为“南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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