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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00301号“小七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4:46关于第67500301号“小七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190号
申请人:韦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00301号“小七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3254号“小七孔”商标、第24899002号“印象小七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一、二已失去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不应作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决定择日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注销公告网页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由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注销公告网页截图显示,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于2019年12月27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二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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