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841136号“茶味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26:29关于第67841136号“茶味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355号
申请人:罗美林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1136号“茶味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且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茶味”,使用在除“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茶味酽”字面含义为“茶味味道厚”,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