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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4501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42:51关于第414501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34号
申请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50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2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19年8月19日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25990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38066号“奥宝仕OBA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宣告无效。第1432142号“OHO CHOPPY CHAPP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10167号“OHO CHOPPY CHAPP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第33206974号“OBA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和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五被撤销、引证商标七被不予注册,故前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40333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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