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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3255号“千米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08:54关于第66873255号“千米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361号
申请人:阳原县弱碱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3255号“千米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千米粟”为申请人原创设计,“米粟”泛指粮食,没有具体到粮食作物种类名称,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千米粟”使用在指定的“生面团”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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