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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94145号“眷归曼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02:08关于第61194145号“眷归曼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35号
申请人: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邸郑雅琪
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对第61194145号“眷归曼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显著部分与申请人第9335126号“曼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属于近似商标。“曼松”的创意源自其产地曼松王子山,争议商标同引证商标指定的关键商品完全相同,容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恶意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曼松王子山开发投资证明文件;引证商标注册证;曼松王子山林权证及林权变更证明;“曼松”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实际使用情况;维权情况、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申请注册,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以茶为主的饮料;发酵茶”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眷归曼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曼松”,整体含义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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