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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48533号“拨云视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2:50:55关于第66348533号“拨云视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31号
申请人:寇明霞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8533号“拨云视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6070号“拨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702938号“拨云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医用营养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皂、蜂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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