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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22455号“HIPP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2:50:40关于第68522455号“HIPP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659号
申请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22455号“HIPP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57776号“Hi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颖
202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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