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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836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2:36:49关于第681836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03号
申请人: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83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19738号“GAME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197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538014号“TROM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82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874730号“MEE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或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网络集线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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