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790606号“VIRG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2:27:41关于第65790606号“VIRG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19号
申请人:维珍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90606号“VIRG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字号,已在先注册并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在中国已大量的注册及使用。申请商标的文字并非唯一指向“处女”,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解释、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VIRGIN”,其含义可理解为“处女”,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指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过宣传及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