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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958182号“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1:23:58关于第28958182号“金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85号
申请人:刘鑫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驰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品质金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28958182号“金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502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损害正常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马桶座圈;沐浴用设备;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太阳能热水器;小便池;淋浴器;(洗下身用的)坐浴盆;水按摩洗浴设备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11类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1类、第20类、第21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有“诚信箭”商标、“鹰及图”商标、“钻石及图”商标、“老板及图”商标、“金牌”系列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4、被申请人名下第40226952号“洁净金牌智能”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宣告无效;第34773769号“节净金牌”商标、第35417001号“节净金牌”商标、第26991567号“洁净金牌”商标、第27002292号“洁净金牌”商标、第35428051号“洁净金牌JOHPER及图”商标、第36712675号“捷劲金牌”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金”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4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1类、第20类、第21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有“诚信箭”商标、“鹰及图”商标、“钻石及图”商标、“老板及图”商标、“金牌”系列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大部分已被我局依法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本案未对争议商标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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