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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3930号“B&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0:39:24关于第3993930号“B&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0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惠恒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丽萍
申请人因第3993930号“B&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60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授权书;2、销售合同、发票及查验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4月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等商品上。2007年11月7日获准注册,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6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证据1商标授权书,但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销售合同,购买方未加盖公章,我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发票中未体现商标,不能与合同形成对应关系,因此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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