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3291855号“梦笔印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8:11:08关于第53291855号“梦笔印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42号
申请人:福建南平中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梦笔酒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53291855号“梦笔印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浦城县企业,申请人在浦城县闹市区繁华地段、主要道路和主要商业中心均有广告发布,且被申请人所在位置距离申请人“印象梦笔”小区楼盘和广告发布位置较近,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印象梦笔”品牌的存在,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8件商标,明显超出其经营范围,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1、相关活动合同、发票、视频;2、相关广告、发票、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梦笔印象”商标上拥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经核准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印象梦笔”为申请人在福建省南平市浦县开发的商品房楼盘项目,已有一定的广告宣传,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理应知晓该楼盘的存在。争议商标“梦笔印象”与申请人使用的“印象梦笔”标识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顺序不同,含义无实质性区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等服务,是申请人从事的商品房开发所须涉及的服务领域,在服务内容、目的、方式上具有密切关联,而被申请人并无房屋建筑等资质,在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意图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