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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65655号“阿法林润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8:09:04关于第56865655号“阿法林润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62号
申请人:长城生物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5655号“阿法林润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62399号“阿法林润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93118号“阿法林润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42693号“阿法林润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在先权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钒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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