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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01482号“果州”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8:08:18关于第21101482号“果州”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荣
委托代理人:尚远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杰
申请人因第21101482号“果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83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显著性极强,一直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被长期使用,在国内市场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根据相关法律与裁判之精神,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证明程度不宜做确定无疑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要求。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授权四川省泉佛土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包括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四川省泉佛土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信息、四川省泉佛土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果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四川省泉佛土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市五福清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检验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信息页、南充果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南充市泉佛土窖酿酒厂的工商信息及配送单、产品及包装图片、检验报告、代理记账合同。
我局已将申请人申请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张荣同时是四川省泉佛土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果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五福清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还是南充市泉佛土窖酿酒厂(已注销)的经营者。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或非为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或为申请人所属关联公司之间所签的合同、协议,缺乏公信力;或无法确定所涉商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及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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