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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40747号“Al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8:05:23关于第65040747号“Al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56号
申请人:阿尔玛雷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40747号“Al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9195号“飞顿 ALMA”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第60370935号“AIMA”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婷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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