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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16273号“H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8:00:16关于第42816273号“H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98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吉客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2816273号“H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在2009年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784880号“H&L”商标、第20378521号“HL&A”商标、第6067471号“HLA”商标、第16602551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136件商标,数量巨大且非系列商标,难为实际经营所需,存在囤积商标的行为。多个主体已经对被申请人提起维权程序,已经获得支持。被申请人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申请人获奖荣誉及公益活动资料;4、申请人相关报道;5、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认定;6、企业年报;7、线上店铺;8、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海报等;9、参展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织物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丝绸(布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织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HL”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英文识别部分“HL”、“HL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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