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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91088号“纳维雅 NAV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16:48关于第61891088号“纳维雅 NAV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86号
申请人:罗定市纳维雅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91088号“纳维雅 NAV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3989号“纳维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12099号“佳佳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19200号“NAV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38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396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得的荣誉证书;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我局决定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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