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7433201号“拉蓝德庄园 LALANDE MANO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9:12关于第7433201号“拉蓝德庄园 LALANDE MANO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40号
申请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双龙阿利维葡萄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全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7433201号“拉蓝德庄园 LALANDE MAN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拉朗德-波美侯/Lalande-de-Pomerol”是公众知晓的法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发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产地等的混淆和误认。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扰乱社会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颁布的第2011-1354号法令及其中文翻译;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SB/T11122-2015号文件摘录;3、关于“拉朗德-波美侯/Lalande-de-Pomerol”的报纸文章摘录;4、互联网关于“拉朗德-波美侯/Lalande-de-Pomerol”的文章;5、在先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6、互联网上关于被申请人的公司介绍;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拉朗德-波美侯/Lalande-de-Pomerol”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尚未构成地理标志,且与争议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不易误导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拉朗德-波美侯/Lalande-de-Pomerol”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作为知名外国地名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合理正当,未超出正常经营所需,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饮料、黄酒商品上。
2、我国商务部发布并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1122-2015《进口葡萄酒相关术语翻译规范》的摘页显示,法国葡萄酒产区“Lalande-de-Pomerol”规范的中文表述为“拉朗德波美侯”。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30余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安帝世家庄园 ANDY FAMILY VINEYARD及图”、“ALIWEI MANOR及图”、“HARRIV MANOR及图”、“小拉菲”、“SMALL LAFITE及图”、“拉菲官方 OFFICIAL LAFEE”、“拉蓝德庄园 LALANDE MANOR”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部分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早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可以证明,“Lalande-de-Pomerol”是法国著名的葡萄酒产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拉朗德-波美侯”为其规范的中文表述,并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与该外国地名文字构成及呼叫较为相近,且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而被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区,其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Lalande-de-Pomerol”是法国著名的葡萄酒产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拉朗德-波美侯”为其规范的中文表述,并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与该外国地名文字构成及呼叫较为相近,难谓巧合与正当。且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30余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安帝世家庄园 ANDY FAMILY VINEYARD及图”、“ALIWEI MANOR及图”、“HARRIV MANOR及图”、“小拉菲”、“SMALL LAFITE及图”、“拉菲官方 OFFICIAL LAFEE”、“拉蓝德庄园 LALANDE MANOR”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部分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18610625号“德丰杰龙脉 DFJ DRAGON FU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