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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56059号“思源 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7:20关于第58556059号“思源 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40000号重审第0000005058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40000号《关于第58556059号“思源 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33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25865038号“思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注销已无效,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核准已被依法注销(见第1819期《商标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52260231号“思源教仪”商标、第53329557号“思原”商标、第58021060号“思源绿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九)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第8417106号“金思源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八)、第7896725号“铭胜 MS”商标(即引证商标十六)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1282号“盟盛 MS”商标、第16040622号“明硕 MS及图”商标、第30670976号“曼食慢语 MS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十、十三、十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发光式电子指示器;导航仪器;光通信设备;网络通信设备;行车记录仪;测量装置”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405号“思源 Siyuan及图”商标、第5411079号“思源电气”商标、第11296011号“思源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第31723685号“思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七、九、第7163204号“MS²”商标、第13412395号“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第26509121号“思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音响管;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内燃机仪表;科学用探测器;教学仪器;人脸识别设备;电子公告牌;交换机;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无线电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十一、十二、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十一、十二、十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十一、十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十一、十二、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发光式电子指示器;导航仪器;光通信设备;网络通信设备;行车记录仪;测量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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