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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65772号“养心殿 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5:46关于第53065772号“养心殿 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7011号重审第0000005322号
申请人:贵州仁怀养心殿酒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厨厨(舟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辛铭铭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7011号《关于第53065772号“养心殿 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0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41365290号“养心殿”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诉争商标“养心殿 养”与第4914297号“养心殿”商标(引证商标一)、第21650096号“养新殿”商标(引证商标三)、第36086448号“养心甸”商标(引证商标四)、第11208621号“养心小殿”商标(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鉴于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相关认定并无不当。鉴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现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3002群组第(一)部分“红茶;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糖果;蜂蜜;糕点;面粉制品;食用淀粉产品;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红茶;米果(膨化食品)”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红茶;米果(膨化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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