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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31940号“西牛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2:53关于第65331940号“西牛口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82号
申请人:沈阳西牛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31940号“西牛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6201号“西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4402、4403群组中的“化妆师服务;美容服务;宠物医院服务”服务,仅在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23071903号“硒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4401群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口腔外科服务;牙科”服务上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化妆师服务;美容服务;宠物医院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化妆师服务;美容服务;宠物医院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化妆师服务;美容服务;宠物医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除“化妆师服务;美容服务;宠物医院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饮食营养指导;口腔外科服务;牙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疗诊所服务;医院;饮食营养指导;口腔外科服务;牙科”服务外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医院;饮食营养指导;口腔外科服务;牙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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