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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3446号“云滇优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1:14关于第67003446号“云滇优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06号
申请人:保山市国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跨域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3446号“云滇优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68939号商标、第41084353号商标、第20431020号商标、第29734524号商标、第504846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滇优果”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云滇优品”、“云滇赤品”、“云圣优果”、“云汇优果”、“云滇林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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