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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83084号“SEMARCH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9:27关于第48783084号“SEMARCH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58号
申请人:西玛奇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83084号“SEMARCH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81166号“SEMARC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不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先权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钒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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